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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玮,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玮,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玮,女,1969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12层1212。法定代表人:于洪涛,经理。张玮与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张玮押金900元、剩余租金2400元和卫生费342元;二、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玮违约金1800元;三、驳回张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玮负担2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元(张玮已预交,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张玮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营业场所已于2016年12月1日前搬离其注册办公地址,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晟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