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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209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097-10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南环路中段。被执行人姜良林,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良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23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良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258.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