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09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097-10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南环路中段。被执行人姜良林,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良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23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良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258.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