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明洋与施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洋,施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636号原告徐明洋,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施文生,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原告徐明洋与被告施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徐明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徐明洋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