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明洋与施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洋,施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636号原告徐明洋,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施文生,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原告徐明洋与被告施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徐明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徐明洋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