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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4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亚雄申请执行梅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雄,梅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4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亚雄,女,生于1988年5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梅枫萍,女,生于1977年7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亚雄与梅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枫萍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梅枫萍工资(含绩效、奖金、公积金等)收入,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更换工资卡。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