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范小军、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军,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范小军,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乌伊东路224号。法定代表人:马国玲,该公司经理。范小军与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449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99024.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万州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885.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齐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