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贾晓峰与被执行人霍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峰,霍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25号申请人贾晓峰,男。被执行人霍文兵,男。申请人贾晓峰与被执行人霍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霍文兵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贾晓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霍文兵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22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霍文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文兵主动给付申请人借款12200元并交纳了受理费62.5元,执行费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8号民事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