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聚富发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聚富发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183号原告: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渌渚镇百前村官亭101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837572277256。法定代表人:沈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学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聚富发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4646080N。法定代表人:赖礼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聚富发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33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34000元的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聚富发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桂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