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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么远与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远,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74号原告:么远,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塞顿中心VIP商务广场303。法定代表人:朱振华,总经理原告么远与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经查,被告虽注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水云花园B区12号A区,但从未在此办公,其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塞顿中心VIP商务广场303,此地点亦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天津市和平区,且原告同意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贺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