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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帆与吴自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帆,吴自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38号原告:高帆,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吴自兵,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高帆与被告吴自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高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自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帆撤回对被告吴自兵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帆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