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望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69号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7368-5。法定代表人:戴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望宇,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望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