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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广祥与潘劲松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劲松,欧广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劲松,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广祥,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梓,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君,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潘劲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4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潘劲松上诉称,本案为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出租厂房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岐山路地段,该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