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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永萍与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萍,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460号原告:陈永萍,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三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萍诉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向欣人民陪审员  何炼学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