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晔与查森、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查森,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1292号原告:张晔,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吴雪狂,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森,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江兰,女,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晔与被告查森、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晔的委托代理人吴雪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查森、江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直至还清借款为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找到原告借款,后归还部分借款,但仍有3万元未还。2014年1月,被告因有急事又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被告长期未归还借款,2015年7月,原告再次碰到被告并要求其还款,被告一时还不出来,并出具一个还款计划,同时将2014年出具的借条收回。还款计划中被告承诺于2015年9月底无条件还清。之后被告归还了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打电话催讨,其都拒接电话,后期直接将原告拉入黑名单,搞得原告心里非常气愤。另查被告江兰和被告查森系夫妻关系,江兰应当对查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查森、江兰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张晔与被告查森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数额应为5万元,查森负有归还上述欠款本息的义务,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应自到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2015年7月15日,查森向张晔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于2014年借到张晔10万元,定于2015年9月底无条件还清。结合张晔陈述及现金交付可能性可知,该还款计划系对之前多次现金交付借款的结算,双方借贷关系应真实成立。查森出具该还款计划后已归还5万元,尚欠5万元本金未还,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现原告主张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二、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三、张晔提交的各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应以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准。本院认为,被告查森与原告张晔之间借贷关系成立,逾期不还的应还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晔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查森、江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户籍信息及婚姻关系登记证明:两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婚姻关系。证据二、还款计划一张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答应在2015年9月底以前无条件地归还原告十万元,至今仍有5万元未还。附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