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秀莲与王淼、董宏宇、孙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莲,王淼,董宏宇,孙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莲,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淼,女,1981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宏宇,男,1979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茹,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莲与被执行人王淼、董宏宇、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尚欠执行款5万元,现已将被执行人孙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存款收入24800.00元予以扣划执行并继续冻结该收入账户,承担申请执行费272.00元,下欠2547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秀莲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孙茹有工资收入时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