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晓春、刘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李晓春,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法定代表人:郑安妮,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晓春,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秀芳,女,生于1976年5月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春、刘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晓春协商,用被执行人李晓春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某某路某某台某某号楼某单元****号商品房1套及E***号车位1个以物抵债,抵顶本案案款430000元,剩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媛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