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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圆大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3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圆大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贺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圆大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郭冬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6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甲方(即本案上诉人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1号二层1226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