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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顾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顾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大仙,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顾同亮,男,1960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芳与顾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查询顾同亮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从军审 判 员  王庆辉审 判 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