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程黎雯与杨海、王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黎雯,杨海,王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16号原告:程黎雯,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杨海,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兰兰,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程黎雯诉被告杨海、王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