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布日格德与孟那日苏、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日格德,孟那日苏,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773号原告:布日格德,男,1983年10月3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孟那日苏,男,蒙古族,32岁,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西11-1号。法定代表人:冯永顺,经理。原告布日格德诉被告孟那日苏、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日格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