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邱玉珍、刘平定等与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珍,刘平定,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484号原告:邱玉珍,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刘平定,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云龙、郑琳,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3318T。法定代表人:黄海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玉珍、刘平定不服被告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原告邱玉珍、刘平定诉称:我系中山市南区清华坊项目的业主,该项目开发商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向被告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变更清华坊规划方案(涉及变更容积率),市城乡规划局对本次规划方案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8月4日召开了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听证会。我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清华坊容积率变更等问题,并要求其书面答复。市城乡规划局先后于同年10月、11月分别作出答复。我后于同年12月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涉及清华坊项目容积率变更的批复,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涉案答复,称上述项目未在其处办理过容积率变更的相关业务,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认为,市城乡规划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了我的相关利益。故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被告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第66号答复”之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市城乡规划局向原告邱玉珍、刘平定公开关于清华坊项目容积率变更批复的政府信息;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涉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为刘钰婷,用途为自身生活需要,被告市城乡规划局也是向申请人刘钰婷作出答复。原告邱玉珍、刘平定不是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市城乡规划局答复行政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邱玉珍、刘平定不具有涉案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邱玉珍、刘平定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玉珍、刘平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