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欧若林与谢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若林,谢明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09号原告欧若林,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星,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若林因与被告谢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