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建平、朱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朱丽雅,饶新民,饶建平,揭燕婷,饶淑琴,熊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5号申请人:刘建平,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朱丽雅,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述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贵平,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XXXXX62089。被申请人:饶新民,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申请人:饶建平,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申请人:揭燕婷,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淼,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XXXXX778684。被申请人:饶淑琴,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鹏,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XXXX07519。被申请人:熊近华,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平、朱丽雅诉被申请人饶新民、饶建平、揭燕婷、饶淑琴、熊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舒刘建平、朱丽雅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饶新民、饶建平、揭燕婷、饶淑琴、熊近华的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朱丽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X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X栋XXX室(第X层)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平、朱丽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饶新民、饶建平、揭燕婷、饶淑琴、熊近华的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丽雅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X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X栋XXX室(第X层)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涂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