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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肖惠娜与李可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惠娜,李可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财保181号申请人:肖惠娜,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威宇,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可仲,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肖惠娜与李可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穗仲案字第3167号],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将上述申请移交我院,本院依法予以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可仲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新雅苑5号楼B7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12439号】。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从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算。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续行保全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巧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