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利琴行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名利琴行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91民初119号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87605181,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天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市名利琴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49975N,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81号地下。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斯琴行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名利琴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利琴行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鄂0591民初119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双方均未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涂绍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斯琴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南方都市报》、《楚天都市报》、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和被告公司的官网上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上发布声明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3.赔偿原告因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13500元、公证费900元和交通费1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广州名品琴行(微信号×××,原名广州雅励琴行)系由被告名利琴行公司股东注册成立的微信公众号,由被告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是被告公司的微信营销平台。×××年10月19日,该微信公众号集中发布了四篇文章,其中《曝光广州柏斯琴行给老师高额回扣》的文章中写道“柏斯琴行给老师35%的回扣,败坏了中国老师的道德,让中国社会教育陷入崩溃”、“柏斯琴行流着日本的血,假装民族品牌;使用劣质材料,坑害中国人”;题为《广州柏斯琴行的威廉斯坦伯格钢琴的真相》的文章里,声称柏斯琴行在上海乐器展上展示的威廉斯坦伯格钢琴系托雅玛贴牌,而非原装;题为《广州买卡瓦依钢琴长江钢琴》的文章里,声称卡哇伊KU系列音板系复合板,击弦机并非经销商宣传的日本原装进口,并展示了所谓的“进货单”;题为《荒唐可笑的钢琴塑料击弦机》的文章里,声称“碳纤维=碳+塑料”,隐喻KAWAI、长江、森柏龙等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公开的微信公众平台,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诋毁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名利琴行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2.宜昌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二份(2016鄂宜昌证字第6224号和第6866号)和发票,拟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四篇文章的侵权事实,原告支出公证费900元。3.戈特里安钢琴有限公司、图林根钢琴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宝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拟证明原告是斯坦伯格钢琴、长江钢琴在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唯一的经销商,被告的行为毁损了原告的名誉。4.美国出版的musictrades杂志三本(分别是×××年12月刊、2015年12月刊和2016年12月刊),拟证明原告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5.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服务费13500元。6.广州市柏斯琴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柏斯琴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出具的情况说明,柏斯琴行公司对广州柏斯琴行公司的授权证明,拟证明原告与广州柏斯琴行公司同属于柏斯音乐集团,广州柏斯琴行公司经营乐器品牌由原告指定,内部人事、财务由原告加以规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6日,原告到宜昌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根据(2016)鄂宜昌证字第6224号《公证书》,广州雅励琴行微信号×××年10月19日发布题为《广州买卡瓦依钢琴长江钢琴》、《曝光广州柏斯琴行给老师高额回扣!》、《广州柏斯琴行的威廉斯坦伯格钢琴的真相》、《荒唐可笑的钢琴塑料击弦机》四篇文章。其中《广州买卡瓦依钢琴长江钢琴》网文中载明“卖卡哇伊钢琴基本靠忽悠,靠老师拿返点”、“谈不上信价比,贴牌暴利,买卡哇伊不如买长江,买长江不如买托雅玛”、“我一个朋友以前做卡哇伊钢琴,现在因为质量经常出现问题,放弃代理了,这个他们以前的进货单!可以看看卡哇伊钢琴的暴利”等内容,该网帖有48人阅读。《曝光广州柏斯琴行给老师高额回扣!》网文中载明“香港柏斯琴行从进入到大陆开始,一直就是通过给老师高额回扣发展起来的。香港柏斯琴行一直都明码实价的给老师预留15%的回扣”、“柏斯琴行对家长是八五折,对老师是七折,中间那15%,是专门给老师的回扣”、“柏斯琴行以前代理雅马哈,后来造假、窜货,找其他厂家代工假冒的雅马哈,被雅马哈厂家抓住了,取消了他们的代理权。柏斯琴行又自己找人重新做了一个品牌,托雅玛,他们打擦边球,对外宣传说托雅玛是雅马哈的另一个品牌。柏斯琴行又造了一个品牌,叫做‘长江’,叫嚣这是民族品牌,但是长江钢琴的骨子里流的都是日本的血,他就是日本派过来的奸细!”、“长江钢琴在质检总局抽检不合格这是事实!”并附了国家质量检测总局网站、中国质量网、凤凰网、中国消费网等网站链接。该网帖有339人阅读。《荒唐可笑的钢琴塑料击弦机》网文中载明“碳纤维是像蜘蛛网一样的细丝,怎么做击弦机?碳纤维击弦机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大家为什么没有质疑这种明目张胆的忽悠?就因为击弦机呈黑色就是碳纤维?卡瓦依官方网站提及碳纤维击弦机了没有?长江钢琴网站有提及还是森白龙网站叨叨过碳纤维?被碳纤维忽悠的消费者可以截图维权”等内容。该网帖有23人阅读。《广州柏斯琴行的威廉斯坦伯格钢琴的真相》网文中载明“上海乐器展,有一款威廉斯坦伯格钢琴很吸引人,服务员称这是百分之百的德国斯坦伯格零件在国内组装”、“原来这台威廉斯坦伯格钢琴就是托雅玛换了个牌子而已,连外观都差不多”、“不过这款威廉斯坦伯格122琴与托雅玛120还是有点区别,那就是威廉高的这两公分也是虚的,铸铁上方有一块两公分厚的板子。还有一个重要差别就是价格:威廉要九万元,吓得我直冒冷汗”并将原装的威廉斯坦伯格钢琴上图。该网帖有45人阅读。上述四篇文章现均已删除。原告支出公证费900元,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服务费13500元。同时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到宜昌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根据(2016)鄂宜昌证字第6866号《公证书》,2016年11月8日广州名品琴行发布微信“公众号广州雅励琴行已更改名称为广州名品琴行”。广州名品琴行是广州名利琴行的公众号,账号主体是个人,咨询电话号码、联系地址均与被告咨询热线号码和住所地一致。还查明,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长江钢琴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特约总经销商。德国戈特里安钢琴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起,为该公司GROTRIAN品牌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商,负责销售、推广和售后维护业务。《musicTrades》杂志×××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刊对香港地区的PARSONSMUSIC的总收入排名分别为11、11、13名,金额分别为308000000、335000000、360000000美元。另查明,广州柏斯琴行公司是2000年4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21955237X,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5号地下、夹层,经营范围:乐器批发、乐器销售、乐器维修等。该公司与原告同属于柏斯音乐集团,可销售乐器品牌包括长江、KAWAI(卡瓦依)、TOYAMA(托雅玛)、WILH.STEINBERG(威廉.史丹堡)、GROTRIAN(高天)、SCHONBRU(森柏龙)等。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特约经销认定书、授权证明、《公证书》、民事案件委托合同、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柏斯琴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musicTrades》杂志、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四篇文章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上的四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经查,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在其文章中所述内容系虚构和伪造事实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之处为其阅读被告微文之后的主观感受,原告作为钢琴品牌的销售商,应当允许公众对其代理的钢琴进行评论,虽然从被告文章用语看,使用了“奸细、荒唐可笑、忽悠”等词语,但原告作为向公众销售钢琴的经销商,其应能预见并在更大程度上容忍社会多元化的评价,被告作为乐器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有权对市场上的钢琴发表评论,被告对原告代理产品的评价,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不能因为评论趋于负面而简单认为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权,且上述文章仅有少数网友阅读。同时,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它应以损害的确定为前提,而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使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某种不利的影响。原告诉称其因此遭受社会评价降低和财产性经营收益减少,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综上,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文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