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于向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于向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643号原告王立忠,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尚凡和,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向峰,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699号。负责人:赵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栋栋,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员工,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忠与被告于向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立忠承担。审判员 董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