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6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世茂与布日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茂,布日古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6民初1091号原告:郭世茂,男,1960年7月22号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布日古德,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郭世茂与被告布日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郭世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世茂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郭世茂负担。审 判 长 查  娜审 判 员 德  钦人民陪审员 芙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格日乐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