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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周小波、赵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周小波,赵秀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负责人:刘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合勇,男,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波,男。被告:赵秀容,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周小波、赵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已减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