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葛建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建良,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059号原告: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彪。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郑敏,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祥福,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葛建良,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第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建良,第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17年5月11日在原告的全体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暨股东大会决议书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建良、第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昆明长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