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永康与周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康,周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77号之一原告:姜永康,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博,(另用名周波),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永康与被告周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姜���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永康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26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姜永康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