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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财保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某某,男。申请人:王某某,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陕0429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陕DA02**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杨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借施,担保人曹敏茹提供45000元储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某某所有的陕DA0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