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边军与焦俊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军,王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92-1号申请人边军,男,1969年1月生,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王延波,男,1986年3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2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延波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延波冀EE6X**/冀E7X**挂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