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尹秀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尹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秀云,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夏村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02执7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