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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乐天,河南东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诚实业有限公司,李怡飞,庞启民,李新学,付红利,陈涛,贾建强,李江,冯亚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13层。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乐天,男,汉族,1960年4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河南东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学。原审被告: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7号68号楼7层93号。法定代表人:乔大红。原审被告:河南乾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1幢6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怡飞。原审被告李怡飞,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庞启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李新学,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付红利,女,汉族,1968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陈涛,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贾建强,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李江,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冯亚晓,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上诉人员工证明签订地在商务外环路,故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并未载明签订地点,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地点位于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13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范乐天住所地郑州市××区,故原告选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