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贾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本刚,贾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443号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贾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本刚诉被告贾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本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戈本刚负担���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