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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保林、柴树辉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林,柴树辉,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终426号抗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曾用名李玉峰,绰号小蜜,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行唐县,无业。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树辉,男,1975年3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户籍地定州市,住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0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个月。(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二斌,曾用名李腾龙,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行唐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少龙,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行唐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小小,曾用名李静波,绰号巴旦,男,1990年3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行唐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取保候审。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保林、李二斌、李小小、张少龙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柴树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1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柴树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检察院检察员齐炳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李二斌、李小小、张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高某2(另案处理)在新乐市长寿镇“孝德小学”后盗窃被害人范某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5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保林伙同他人在新乐市小宅村盗窃杨某家一把木制剑、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在同村贾某家盗窃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在同村陈某家盗窃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4、2015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高天(另案处理)在新乐市十三里村新幸家园盗窃被害人王某1一辆银灰色五陵单排货车,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200元。5、2015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纠集被告人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到行唐县独羊岗乡南差取村盗窃高某1家停放在家某口一辆蓝色耕地用的拖拉机,后将拖拉机开至新乐市木村,有李保林联系被告人柴树辉,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柴树辉。卖车后被告人李某将赃款分给李小小3000元,分给张少龙4000元,分给李二斌6600元,剩余款6400元归自己占有。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69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6、2015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杜永鹏(另案处理)、在新乐市长寿镇东长寿村盗窃张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口一辆长城皮卡,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99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7、2015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杜某、高某2在正定县“高原红木”附近停车场内盗窃于金某的一辆绿色猎豹越野车,经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当晚,该三人又在正定县新安镇七吉村盗窃王艳忠停放在自家小区内的一辆红色玉米收割机,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99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小小、李二斌、张少龙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家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补偿),征得了被害人高某1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对其三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李小小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李小小是在同案三名被告人将被盗车辆推到将要上公路,远离了被害人家门,盗窃过程即将结束时,在主犯李宝林的多次要求下,才参与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盗车辆已被追回,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大的危害。4、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张少龙辩护人的意见:1、张少龙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参与组织、策划过程,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只是望风,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盗车辆已被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认为,被告人李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八次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价值4304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二斌、李小小、张少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保林盗窃被害人高某1家的拖拉机一辆,价值96900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四人合伙作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柴树辉在夜间且在车辆非交易场所对被盗车辆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保林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柴树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均依法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均系初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保林、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保林在共同犯罪中,从对被盗车辆的踩点及其余参与人员的组织,盗车的实施过程及对赃车的处理、赃款的分配上,起到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均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被告人李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被告人张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被告人李小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5、被告人柴树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二斌系从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对未追回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没有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审理查明的事实未列第二起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柴树辉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经二审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高某2(另案处理)在新乐市长寿镇“孝德小学”后盗窃被害人范某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5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保林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王某3(在逃)和一名绰号“二虎”的男子在正定县南楼村被害人韦某经营的石子厂内盗窃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经正定县物价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65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5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保林伙同他人在新乐市小宅村盗窃杨某家一把木制剑、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在同村贾某家盗窃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在同村陈某家盗窃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4、2015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高天(另案处理)在新乐市十三里村新幸家园盗窃被害人王某1一辆银灰色五陵单排货车,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200元。5、2015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纠集被告人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到行唐县独羊岗乡南差取村盗窃高某1家停放在家门口一辆蓝色耕地用的拖拉机,后将拖拉机开至新乐市木村,有李保林联系被告人柴树辉,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柴树辉。卖车后被告人李某将赃款分给李小小3000元,分给张少龙4000元,分给李二斌6600元,剩余款6400元归自己占有。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69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6、2015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杜永鹏(另案处理)、在新乐市长寿镇东长寿村盗窃张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口一辆长城皮卡,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99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7、2015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保林伙同杜某、高某2在正定县“高原红木”附近停车场内盗窃于金某的一辆绿色猎豹越野车,经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当晚,该三人又在正定县新安镇七吉村盗窃王艳忠停放在自家小区内的一辆红色玉米收割机,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9900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小小、李二斌、张少龙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家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补偿),征得了被害人高某1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对其三人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李二斌、李小小、张少龙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柴树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八次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价值430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李二斌、李小小、张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保林盗窃被害人高某1家的拖拉机一辆,价值96900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四人合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柴树辉在夜间且在车辆非交易场所对被盗车辆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五名被告人应予惩处。在李保林等人盗窃被害人高某3家拖拉机的犯罪事实中,事先由李保林与李二斌共同预谋、共同踩点,李二斌亦打电话纠集李小小参与盗窃,并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事后分赃最多,李二斌在整个盗窃过程中起到策划、组织作用,其与李保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应认定为主犯,原判认定李二斌系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原判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有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行唐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李保林、柴树辉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李二斌、张少龙、李小小均系初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张少龙、李小小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张少龙、李小小均依法减轻处罚。李保林系累犯,刑满释放后又多次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对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原判对李保林、张少龙、李小小、柴树辉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李保林、柴树辉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柴树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二、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即被告人李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小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对李保林盗窃被害人杨二超、贾丽芹、陈建军、王丛的财物予以追缴返还或责令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四、原审被告人李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张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李小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焦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郅 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