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敏福与张根生、俞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福,张根生,俞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595号原告徐敏福,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林,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根生,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俞美英,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福与被告张根生、俞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敏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敏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122元,由原告徐敏福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滕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