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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赛音巴雅尔与孟和巴图、白音巴特尔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音巴雅尔,孟和巴图,白音巴特尔,乌云巴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24号原告:赛音巴雅尔,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孟和巴图,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白音巴特尔,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乌云巴根,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赛音巴雅尔诉孟和巴图、白音巴特尔、乌云巴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赛音巴雅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我”三项补贴”损失877.8元,要求三杯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份,三被告负责统计上报宝日道布嘎查各农户2016年所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和面积,我按实际种植面积报了玉米35亩、荞麦20亩,按照惠农政策玉米每亩补贴110.71元,杂粮杂豆每亩补贴43.89元。不知什么原因三被告只上报我35亩的玉米种植面积;故意漏报我20亩的荞麦种植面积,给我造成877.8元的经济损失。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我”三项补贴”损失877.8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三被告漏报其20亩荞麦种植面积,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主张三被告赔偿”三项补贴”损失877.8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赛音巴雅尔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赛音巴雅尔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国审 判 员  德力海人民陪审员  毛广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特格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