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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75号原告:陆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苟某某,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