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669号之一原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兆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勇,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霞,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敬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宁寿同,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浩、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50元,减半收取计2707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明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