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强与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董强,男,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霞,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霞现住址不详,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已歇业。本院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现正在拍卖当中。本案债权能否实现需待上述财产的拍卖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