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洁涵、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涵,王浩,胡菊清,傅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584号申请执行人黄洁涵,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浩,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胡菊清,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傅周敏,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洁涵与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洁涵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傅周敏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洁涵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浩、胡菊清、傅周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