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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霍霞申请执行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霞,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霍霞,女,汉族,33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3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霍霞申请执行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