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莉、李永松、朱淑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莉,李永松,朱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葛建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博,该单位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莉,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永松,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朱淑杰,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莉、李永松、朱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莉、李永松、朱淑杰偿还借款及利息184650元,案件受理费3997元,合计188647元。执行费27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莉、李永松、朱淑杰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于2017年5月12日已将全部欠款188647元给付申请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费2730元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