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兰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833号原告:兰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兰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换彩礼9万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婚后长达两年时间内共同生活时间不到十个月。本院受理后,经传唤被告赵某,其所在村委会称被告赵某及其家人早就不在海滩村居住,原告也不知到被告现在实际居住地址,而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某身份证号码,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身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某提供的被告赵某身份信息不准确,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