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朱必才、刘华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朱必才,刘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26号申请人:陈勇,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必才,男,汉族,1964年3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刘华松,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陈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朱必才、刘华松在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必才、刘华松在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申请人朱必才、刘华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