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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行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景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景存,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孙景存因要求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景存上诉称,因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故意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各项损失合计366,385元,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赔偿与义务机关应对上诉人进行赔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唐山市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违法,以此为由要求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芳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