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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威与陈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陈二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1636号原告:王威,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陈二高,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王威与被告陈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威和被告陈二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息,从2016年1月28日开始至被告偿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40000元,剩余6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7日偿还60000元。现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陈二高辩称,被告还欠原告50000元,但是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陈二高因资金紧张于2016年1月22日向王威借款60000元,承诺于2016年1月27日前偿还,并向王威出具“今欠王威陆万元,2016年1月22日到2016年1月27日还”欠条一份。后经王威催要,陈二高偿还王威10000元,下欠50000元未予偿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陈二高向原告王威借现金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陈二高仅偿还原告王威10000元,下欠50000元,被告陈二高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偿还剩余50000欠款。原告王威要求被告陈二高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上没有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二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威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陈二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鹏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