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云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云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4号楼。法定代表人:谢恩·康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男,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巍,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上诉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40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