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周钰、周才辉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周钰,周才辉,湖北直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375号原告: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斌,该公司经理。地址: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C区1栋2012号。被告:周钰,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周才辉,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湖北直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MA48BK4E6M。法定代表人:周钰,该公司经理。地址:十堰市竹溪县水坪镇黄龙村3组66号。原告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钰、周才辉、湖北直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十堰汇泽诚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