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凤燕曲长发郑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燕,曲长发,郑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622号原告:任凤燕(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8********),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玉河乡长胜村福寿屯。被告:曲长发(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7********),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寿县玉河乡黄玉村东南屯。被告:郑宝君(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0********),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玉河乡福利村。原告任凤燕与被告曲长发、郑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任凤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凤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凤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任凤燕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延龙 来自: